农村土地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必须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当前,在土地征收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方面都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农村土地制度领域出现了一些绕不开、躲不过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目前,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这“三块地”的改革,涉及重要法律的调整,涉及重大利益的调整,涉及农村重要制度的完善,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是稳妥推进“三块地”试点必须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反映农民利益诉求,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二是稳妥推进“三块地”试点还必须注意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注意与户籍制度、财税制度、农村金融、社会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紧密衔接,协调推进、形成合力。三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四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要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公开交易的平台和制度。五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要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这三项改革试点必须分类实施。要严格限定在经过批准的试点县(市)进行,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非试点地区不能盲目攀比、擅自行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步子稳、落地实,力求步步为营、稳中有进。 农村金融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2014 年末,全国农村贷款余额为19.44 万亿元,同比增长12.4%;农户贷款余额5.36 万亿元,同比增长19%;农业贷款余额3.4 万亿元,同比增长9.7%。近年来,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对金融业务需求十分迫切。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多数新型经营主体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此外,普通农户信贷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不能适应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求。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提供多种多样的金融产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和制度保障。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近日,有关部门明确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将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业务提供稳定的税收政策预期,有效缓解“三农”融资困难。要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准备金率,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继续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对“三农”投放。为了丰富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有效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文件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营机制、经营模式、覆盖范围等特点,提出了发挥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强化“三农”服务的具体指导意见,鼓励商业性金融创新“三农”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强化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创新是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提供更便利、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包括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支持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鼓励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