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按照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农业部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并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监测不合格的将取消示范社资格,以确保国家示范社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将示范社打造成品牌、合作经济的典范、现代农业的先行者。 《通知》指出,在2011年底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评定的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都在监测范围之内。并提出了监测标准,“符合《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于2015年8月10日前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知》还明确表示,对于淘汰的示范社数量,本次监测不再递补,在下一次评定中等额追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