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就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随着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加剧变化,部分地区非户籍居民大幅增加,非户籍居民的社会融入问题凸显,部分地区存在村庄空心化现象,农村“三留守”群体持续扩大;农村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农村居民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难以适应;村民自治机制和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等。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推动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和谐相处,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更好地衔接互动,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民幸福安康、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努力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顺应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做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