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农村社区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利用好村集体经济收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网络、农村居民活动场所建设需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农村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推进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落实和完善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价格优惠政策,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制定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快相关金融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安排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社区建设。探索在省级以下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财政资金、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基金,吸纳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四)强化人才支撑。选优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用好管好村党组织带头人。及时吸纳农村优秀分子入党,加大发展农村青年党员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及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社区工作。支持农村社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挂职锻炼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对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和农村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提升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和服务农村居民的能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政策研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法规,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适时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尚未完成户籍制度改革、仍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农垦区和工矿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试点方案。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