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规则”全书共16篇57章约40万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检验与发证、吨位丈量、载重线、船舶构造、船舶稳性、轮机、电气、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员舱室设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起重设备等方面的法定检验要求。在规则编制过程中,统筹考虑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73/78防污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正在生效进程中的《国际渔船安全公约2012年开普敦协定》等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针对远洋渔船生产作业海域分为大洋性与过洋性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检验要求,增加了规则的操作性;针对现行规则检验项目“多、繁、杂”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分类,强调了船舶所有人、设计修造企业和监理检测机构在船舶“建、修、用、管”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突出了渔船检验机构监管职责。与“2000规则”相比,“2015规则”主要做了以下重大修改:一是突出法定检验职能定位,改革检验监督管理方式,明确划分出属于质量控制管理内容的由修造企业负责;二是建立渔船安全状况声明制度,为改革创新大洋性渔船(超低温金枪鱼钓船)年度检验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三是提出了适合过洋性作业渔船的安全技术要求,节约了安全生产成本,提高了实际可操作性;四是增加了船舶构造安全要求,更加符合远洋渔船大型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五是检验证书有效期限从4年调整为5年,不仅与渔船管理登记和国际公约要求一致起来,而且方便了管理相对人。 新颁布的“2015规则”是我国远洋渔业“走出去”30年来第一部专门适用于远洋渔船的技术法规,既是远洋渔船设计、建造、营运及管理的安全准则,又是渔船检验机构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的执法依据。“2015规则”的生效实施,将有利于全面有效推动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远洋渔业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设计修造单位提高远洋渔船设计修造质量;有利于渔船检验机构全面依法履行检验监督管理职责。“2015规则”的生效实施,顺应了远洋渔业“走出去”战略要求,将为实现海洋渔业装备现代化和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为与“2015规则”配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修订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并已于7月1日生效实施。《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主要突出了渔船建造标准等技术特性的内容。 为切实推动新近颁布的规则和规范的有效贯彻落实,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于9月下旬开展宣贯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