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记者在中部某省走访时发现,村干部三天两头到乡政府开会成常态,而在村民会议上却难见踪影,多地村民说不清谁是本村村委会主任。并由此发出警惕“村民无会”悬空农村治理的呼吁。 一方面村干部陷入“会海”,说明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程度加大,有涉及扶贫、社保、农业技术推广等诸多政策措施等待村干部落实;另一方面现实中的“村民无会”,则折射出在村庄治理上,村民的参与度较低,甚至没有话语权。这轻则缩小了国家惠农政策、惠农服务的传达范围,容易使村干部在相关事务决策中形成偏差,重则容易导致村民在土地、修路、补贴、脱贫等重大事件上,自身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长此以往,村干部与普通村民的隔阂加深,原本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也会因此失去群众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委会有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的义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此外,村民会议还有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权力。 然而,在一些地方,村民会议长期得不到召开。一些村干部抱怨村民会议“不好组织”,村民“不愿意来开会”,没有参会的积极性;村民则抱怨许多事村干部碰碰头就定了,自己什么都做不了主。现实中,村民会议的召开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可是归根到底,是村民会议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协商,大多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通过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不能有效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关涉自身基本权利的重大事务无法充分表达意见,村民会议“遇冷”在所难免。 如今,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非农化收入在村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进城务工的人增多,村庄“空心化”的趋势加大,完善基层民主,通过村民会议开展村庄治理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需要明确的是,村民会议是国家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开展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是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应形成常态化的制度。首先,开展村民自治,应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通过法律保障、政府约束、群众监督,建立一套更加平等、完善、开放的权力体系。其次,健全和完善村民会议制度,对村民会议的权能、程序、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建立会议规则和议事规则,使村民会议能形成有效的协商,发挥其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职能。第三,要根据具体情况,创新会议形式,借助现代通讯手段,鼓励更多村民参与到乡村事务的治理中来。同时,还要积极发展有生力量,让真正关心乡村、乐于奉献的人进入村庄治理中来,推动乡村基层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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