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我们这里建设环岛公路,占用了我们三个自然村的土地。最近村干部说,占地补偿款不能只补偿给失地农民,应该平分给行政村十个自然村的全体村民。我们对此提出意见,认为这不符合国家法律,侵害了我们失地农民的利益,村干部说,“这是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执行。”而据我们了解,承包地被征的人毕竟是少数,听说没失地的村民也能分款,于是没失地的其它自然村代表几乎都举手赞同了。 到现在,拨到村的补偿款是多少,我们村民都不清楚,村委会也没有公示过,请问,村干部的说法和做法合法吗?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湖南村程从明程从明同志: 关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已很明确规定只能“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为此,如果将征地补偿款补偿给其他没失地的村民,显然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这是违法的。 针对你们村村干部认为,其相关决议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决定违反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因此,你们村干部的说法和做法是不合法的。厦门大学法学院刘国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