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的部分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三补贴”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套取国家农机补贴,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案情回放】 2013年春,朱某某在得知可以通过购买国家补贴的收割机转卖套取国家补贴款获利后,便动起了歪心思。朱某某平时在家种地,农忙时也开收割机帮附近村民收割粮食,于是他便找到当地的5名村民,用他们和自己的名义共购买了六台收割机并办理了补贴手续。随后,朱某某又将六台收割机转卖他人,从中共套取国家补贴12万元,其中包含朱某某领取本人的一台补贴款2万元。其他五台补贴款共计10万元,朱某某又从中分得了1.2万元。在尝到甜头后,2015年春,朱某某又故伎重施,用当地4名村民和本人的名义购买了五台收割机并办理了补贴手续,扣除其领取本人的一台补贴款1.9万元,其他四台补贴款7.6万元朱某某分得2.4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朱某某还在沾沾自喜时,河南省桐柏县纪委巡查时及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随后朱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退给县财政局11.7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某又退缴赃款5.9万元。 后经桐柏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朱某某的违法所得17.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理解析】 本案中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多人购买国家补贴的收割机的事实,在骗取国家补贴的农机后并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转卖牟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朱某某诈骗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农机补贴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补贴领域的不断扩张,由此引发的各种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一方面,符合补贴身份的农民要摆正心态,将补贴真正用在农机具采购上;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农机补贴实施制度,让想要投机取巧的人无机可乘。 桐柏县人民法院代凤王致岸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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