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全面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刚才,几位同志作了很好的发言,我都赞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十年取得的显著成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部法律立足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支持保障措施等做出了符合当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定。十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实践,开创了依法办社、治社、兴社的新局面,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法律精神深入人心。各地各部门通过举办会议集中宣讲、开展系列培训专题讲解、编写辅导资料深入解读、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等形式,重点加强对基层干部、合作社成员和农民群众的普及教育,积极营造了全社会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安徽、重庆等省市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广泛持续地将法律内容传播到基层。海南省十年来印制法律等学习资料35万册,组织法律专题培训班560多期,培训基层干部、合作社成员20多万人次。我国有关合作社的理论研究在这十年间也取得了重大进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智力支撑。 二是多层次制定配套法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订了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登记办法等规章制度,19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15个省份制定了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意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为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广大人民群众守法用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是全方位落实法律规定,法律贯彻实施有力。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出台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示范创建的意见。农业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依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建设、登记注册、税务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项目支持、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面制订了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了农民办社入社的积极性。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科协等单位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要求,规范组织行为、明晰产权关系、科学分配盈余,促进了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的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十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入社农户稳步增长。截至2017年7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3.3万家,是2007年底的74倍,年均增长60%;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参加合作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改善乡村基层治理机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在肯定发展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存在总体数量增长快但质量不够高、单体分布地域广但规模偏小、有基本制度但规范不够等问题,这与合作社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引导、扶持做大做强。 第一,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是党中央一贯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坚持把合作社作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2004年以来,连续14个中央1号文件,对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作出明确要求。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玖成水稻种植合作社视察时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我们要深刻领会中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律,进一步支持合作社发展壮大。 第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必须牢牢把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要促其规范运行、创新发展,切实提升发展质量,更好地发挥其组织带动和示范引领功能,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农民增收脱贫致富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创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发展环境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应有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实施十年,但仍有少数地方没有将发展合作社摆到应有位置上,存在求形式不究实质、看数量轻质量、管建立不服务等粗放发展的倾向。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一方面,融资难、用地难、留人难等仍是普遍难题;另一方面,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质量安全风险等系统性风险显著增加。应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做好“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工作 面对当前“三农”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范基础上健康发展,一方面各级人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把工作做实做细,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要根据实践需要,抓紧修改完善法律,把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并被实践充分证明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条文,更好地发挥法律引导、支持、规范的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要加快法律修订进程。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认为,草案修改重点突出,内容已比较成熟,符合实践和改革发展需要。建议抓紧推进法律修改工作,争取届内完成法律修改任务。 二要加强法律宣传实施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吃透法律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各地在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时,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计划之中,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都了解这部法律和配套法规,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业部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力度,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 三要加强指导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把中央要求、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落到实处。希望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合作社示范社开展加工、流通业务,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进一步落实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配套政策,以及国家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联合社、土地股份合作等加强研究,及时总结成效经验,为法律修改提供参考。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点内容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切实落实好法律的各项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法律的各项规定和中央的有关要求,任务还很繁重。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扎实工作,进一步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