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份不同造成权利待遇的差别,这在根本上不利于农村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要着力打破身份的藩篱,朝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迈步,为农村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农村人口结构加剧变化,部分地区非户籍居民大幅增加,非户籍居民的社会融入问题凸显”。农村非户籍居民及流动人口通常无法享受户籍人口所享有的集体经济成员权、农村事务民主参与权以及平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促进农村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的和谐相处,必须着力破解农村社区的“同村不同权”问题。
统计数据显示,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每年约有1000万人“农转非”,导致了我国农村出现了大量的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在一些地区,因为征地、招工等原因,部分农业人口转成了非农业人口,他们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生活虽然没发生改变,但在参与村内事务、享受村内公共服务方面却面临着种种问题。外来流动人员则更为尴尬,虽然为当地农村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在身份上,自己却始终是个外来人口,别说享受村内居民的福利待遇,即使是子女入学、医疗卫生这些最基本的问题解决起来都颇费周折。
另一方面,近些年一些发达农村地区涌入大量非户籍人口,原有的基层自治组织在人力物力等多个方面都承载了巨大的压力,却仍然难以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来满足非户籍人口需求,村集体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有限,这就产生了“僧多粥少”的现象,这也从客观上造成了“同村不同权”的现实。
同处一片区域,因身份不同造成权利待遇的差别,这在根本上不利于农村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要着力打破身份的藩篱,朝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迈步,为农村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要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在不同户籍身份之间的均等化,需要从三个方面着力:
首先,要依托现有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做大总量,提升供给水平。要整合现有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如村级组织的文化室、活动室、卫生室、体育健身设施等,做好整体规划,加大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尤其是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还要拓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要广泛动员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居民群众投入到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上来,可以通过志愿活动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扩大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量。
第二,深化制度改革创新,促进非户籍人口对村集体事务的参与权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享有权。例如在制度上探索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参与民主决策;探索设立一些人性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允许满足标准的本村非户籍人口平等地享有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等。
第三,建立特殊困难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兜底”制度。在现阶段无法完全实现农村地区非户籍人口平等享有公共服务的背景下,可以将特殊困难人群的权益保护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如农村社区非户籍人口中的特困户、大病户、遭遇特大灾害事故者、“三无”老人等特殊困难人群,使其享有本村社区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集体事务参与权,这既是对特殊困难人群的一种制度上的“兜底”性保障,也是向农村社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它一方面源自于城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平衡,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由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此次《意见》的出台,为解决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不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各个试点农村社区应拿出改革的智慧和气魄,为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地区和谐稳定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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