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集体土地房屋抵押 龙海率先试点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抵押率原则不超60%;从本月10日起实行两年 东南网9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苏禹成 朱加良文/图)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试点有望盘活农村资产(摄于龙海榜山镇) 在国务院有关意见下发后不久,龙海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改革也悄然进行,日前,龙海市正式下发了相关暂行办法。办法从本月10日起实行两年,明确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可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抵押率原则不超60%。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抵押率原则不超60% 暂行办法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是指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用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农村集中居住区域的土地及房屋和农村临街商住楼的土地及房屋。 要求借款人为农村企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且年龄不小于18周岁,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55周岁;借款人的户口及住房在龙海市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已经过评级授信,且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等,借款人提供抵押的房屋应该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状况良好,无权属纠纷。 暂行办法还明确,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抵押房屋的价值(借款额度100万元以下的)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房地产原则上进行评估)。集体土地房屋的抵押率,根据其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确认值的60%。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贷款银行信用社书面同意,不得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转让、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其相关的变更手续。 |